三门峡市江苏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三门峡市江苏商会。
英文名称:SanMenXiaShiJiangSuShangHui.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本商会是由江苏籍人士在三门峡投资兴办,经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市际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一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三门峡市工商联及三门峡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商会的活动地域为河南省三门峡市。
第五条 本商会的住所为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五原路西段工商大厦B座201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协调在峡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七)教育、引导、鼓励会员,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会员企业须为江苏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三门峡市投资兴办,持有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本商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须为在三门峡市工商局有注册的法人单位;
(四)连续3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四)定期将新入会会员名单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四条 商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会决定;
(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和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或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商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五)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议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由本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变更和增补方式,其中必须载明:本商会届中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理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理事公告,并经理事会追认。
第三十二条 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由本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变更和增补方式,其中必须载明:本商会届中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的变更。本商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商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的印章管理。由本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中必须载明:商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本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本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重大活动进行界定,其中必须载明: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本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工作。本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程序,其中必须载明: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4 年 11月 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