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江苏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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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江苏商会三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修正案

作者:江苏商会 日期:2026年06月01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三门峡市江苏商会;英文名称:Sanmenxia City Jiangsu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以在三门峡市常住或长期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江苏籍公民投资兴办,团结并吸纳江苏籍在三门峡地域工作的各界人士,自发、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政治、非宗教、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坚持团结、合作、创新、发展的理念,引导会员守法经营、诚信自律,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树立苏商良好形象,为三门峡市和江苏省两地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本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三门峡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机关是三门峡市民政局本商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办公住所: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经二路海洋新天域01门面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搭建交流平台,政策咨询,行业自律、服务会员、承办委托事宜,具体为:

(一)协调在峡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

(三)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四)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五)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六)教育、引导、鼓励会员,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会员企业须为江苏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三门峡市投资兴办,持有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本商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须为在三门峡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注册的法人单位,且经营状况良好;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会员介绍或自愿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出具相关资料;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商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商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两年不交纳会费;

(二)两年无故不参加本商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商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本商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商会召开换届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会员名册》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商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商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商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例如: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

(十一)决定本商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聘任、解聘秘书长,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负责人

 

二十八  本章程所称本商会负责人,是指本商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本商会实行秘书长聘任制,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不担任法定代表人。

二十九  本商会负责人总数为5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3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聘任的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商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商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商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  本商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  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商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商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六)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  本商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商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三十七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三十八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商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三十九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商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商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商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商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监事会发现本商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商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  本商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商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商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商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商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商会承担。

第四十  本商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商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  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其他社会组织联合建立党支部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三门峡市工商业联合会

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四十  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  商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四十七  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商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四十八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四十九  本商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商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商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商会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  本商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商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商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 本商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商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五十七  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五十八  本商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十九  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清算: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商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七章  

 

第六十  本章程经20265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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